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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翻譯應該堅持的原則
法學翻譯是在翻譯領域是比較難啃的。大部分譯員不能勝任。法學翻譯要求譯員不僅要有高等級的水平,還要求譯員具備一定法律法學知識儲備,翻譯過程中應該堅持以下原則:
(一)當外國刑法學著作中的術語與我國刑法典有對應術語時,應該用我國刑法典的術語進行翻譯。比如,我國刑法中明確使用了“未遂”的術語,非要翻譯成“力圖”就沒有必要。更為要命的是,如果不使用我國刑法典中的對應詞“未遂”,翻譯者翻譯時會按照自己的性子來,比較隨意。比如,“中止”也是我國刑法典的法定用語,翻譯德日著作時非要翻譯為“從力圖中回撤”,就不是一句通順的中文。同樣,“共同犯罪”、“教唆”都是我國刑法典法定術語,翻譯德日著作時,非要翻譯成“犯罪參與”,不見得是好事。
(二)當外國刑法學著作中的術語與我國刑法學通常使用的術語有對應關系,且不會造成誤導的情況下,應該堅守我國刑法通常使用的術語。比如實施構成要件的行為,稱為實行行為,這是我國刑法學一直使用的,也不會造成誤解,如果非要翻譯成“構成行為”就讓人百思不得其解。在“行為”前加上“構成”這個限定詞實際上是個錯詞、病句。
(三)當外國刑法學中的術語翻譯成我國刑法學中約定俗成的術語,可能造成誤解的,應當摒棄后者,但是需要譯者進行詳細的說明。比如,“客體”一詞,日本刑法學中的行為客體相對于我國刑法學中的犯罪對象;保護客體相對于我國刑法學的犯罪客體。由于受蘇俄刑法學的影響,我國刑法學中犯罪客體意指社會關系而非法益。翻譯就沒有必要削足適履來采用蘇俄刑法學的“遺產”。再比如,我國傳統刑法學受蘇俄刑法的影響使用“犯罪構成”一詞,與德日刑法中的“構成要件”截然不同,這種情況下將構成要件翻譯為“犯罪構成”就會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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